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2〕2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二)坚持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统一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与其实际居住地相统一。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实施“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平、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年龄
小学一年级招收新生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到所在服务区学校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报名时间
市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9日-11日,其他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由主管教育部门确定。
全市适龄盲聋(哑)儿童、少年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5日-17日。
(三)入学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关于印发东营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41号)有关规定,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项内容);⑵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
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
2.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①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3年期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②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①原籍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3年期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②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两类人员子女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
县级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材料框架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或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入学材料的审核
由学校负责组织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主管教育部门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入学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或抽查。
(五)其他
1.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入学,按照《东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需提供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公证部门出具)。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入学,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并实际居住的,可不提供监护关系变更证明,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
3.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对班额的规定,各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设置班额,市教育局公布的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0人。
4.初中择校生不享有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资格。
5.全市盲聋(哑)儿童、少年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免费就读,各级教育部门认真做好盲聋(哑)残疾儿童就学的组织工作,同时做好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
6.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起点和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依据人口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要结合城镇化发展进程重点抓好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和老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工作,要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和班额,坚持把控制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作为衡量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监测点,着力加快热点学校“瘦身”和薄弱学校转化。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加强招生入学管理。
1.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若招生服务区内学校达到规定班额时,超出部分学生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置入学。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全覆盖、无盲点、便民生”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辖区内每一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主管教育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3.落实办学主体多元区域义务教育招生责任。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东城以市教育局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和东营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配合解决入学问题;西城以东营区教育局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配合解决入学问题;河口区城区、仙河镇、孤岛镇以河口区教育局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配合解决入学问题。办学主体多元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满足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由相关教育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招生办法。对生源多、入学矛盾突出的区域,要根据职责划分制定解决入学问题的应急预案,确保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近入学。
4.规范义务教育学籍注册管理。新生报到后,学校须在开学2周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新生学籍信息要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区)招生的,应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结果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9月30日前,主管教育部门完成所属学校学生电子学籍审核整理工作。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机制,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要求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要予以妥善安置。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摸底和检测鉴定,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合适的教育。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1.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宣传招生政策,公开招生信息,包括具体政策、义务教育划片范围、学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工作安排、咨询方式、招生结果、监督举报平台等。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社区和家长了解周边每所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主管教育部门7月15日前完成所属各学校招生简章审核工作,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2.全面实施“阳光分班”。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对起始年级学生进行均衡分班。各学校在均衡分配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与,在主管教育部门监督下,对入学新生进行电脑派位、均衡分班,当场公布并在学校宣传栏公示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生分班情况,同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所属学校均衡分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规范招生秩序。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招生、乱收费现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服务区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各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擅自跨服务区招生;不得以招收寄宿生或举办实验班名义招收服务区外的学生;不得接收不足龄学生入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招生服务区内或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
(六)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督查机制。主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的监督,妥善解决本区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依法依纪查处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级教育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义务教育划片招生政策贯彻落实、控制择校、控制班额、非常住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阳光分班”等情况,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