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发放对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
依法申报了居住登记、拟在我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置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领人身份证;
二、住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屋主身份证明材料等;
2、居住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房产证明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流程
一、流动人口申办《居住证》需带齐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住所证明材料;
3、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张;
4、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办人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表》
三、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申办人提交的材料
1、符合条件、审核材料齐全的,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
2、申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居住证受理点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并将信息上传至自治区居住证制证中心集中制证。
五、自治区居住证制证中心将制作好的《居住证》通过邮政快递发送回居住证受理点。
六、申办人持领取凭证按约定期限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