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发放对象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办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居住证相片回执。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二)彩色小一寸相片一张。底色没有要求。
(三)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工作单位、村(居)委或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1、居住在出租屋的,出租人要到所在管辖范围的出租屋管理小组进行房屋登记。登记后由该小组管理人员在办证人员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审核人处签名。签名后带齐以上(一) (二) (三)项材料和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到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或村(居)委或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村(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注:所有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提供的复印件均为一份,填写表格需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三、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6、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8、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9、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10、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11、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12、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