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经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人才,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二、申请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
(一)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或有条件现场采集申领人人像信息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被指派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三)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经逐级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
(四)出具受理回执。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0日。
五、《居住证》项目变更
居住证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一)居住地址变更。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住所变更证明材料(居住地址因跨市、县发生变动的,需按首次申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场受理),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核实后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登陆信息系统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变更为现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未损坏的无需更换。办理居住地址变更不收费。
(二)主项信息变更。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程序办理。
(三)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核对相关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
居住地址和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理。
六、《居住证》签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区《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连续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年度签注免费办理,当场办结。
七、《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免费享受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八、《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自治区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九、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缴纳每证20元工本费。
十、办理地点
居住地派出所或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十一、办理时间
由各市、县公安机关自行公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市、县公安机关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