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已缴费;生育时累计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报。
2、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报销范围
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
☑ 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 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响应计划生育
☑ 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终止妊娠的费用
☑ 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
☑ 人工流产、引产术
报销流程
参保人在医院就医时,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注意保留就医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以下资料清单)。
视同就医确认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病历;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资料:
(1)异地生育的应提供《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到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还需到异地生育医疗机构进行医院等级确认;
(2)职工申报生育待遇时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①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准生或出生相关信息的,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③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待遇的,需提交《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
(3)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本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月数转移至本市合并计算的,需提供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月数登记表;
5.《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异地生产,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当前无需备案,异地生育报销手续参照职工本地生育的报销手续,同时应补充提供《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
到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持表格到异地生育医疗机构进行等级确认并加盖医院印章,申报待遇时表格一并提交;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需到异地生育医疗机构进行确认。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生育费用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可以报销。
生育或终止妊娠报销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 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3) 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4) 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5) 出院记录即出院小结(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6)参保人社保卡,无社保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须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支付:
(1)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确认的医疗机构生育的;
(2)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3)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本市相同级别的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2)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4)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
3.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2)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不属于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所列的孕产项目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孕产项目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部分。
3.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床位费的部分。
(三)生育津贴
本市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的第(一)、(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