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10 10:38:39 华夏高考网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汕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汕头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汕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报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已缴费;生育时累计缴费未满12个月的,应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报。

2、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报销范围

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

☑ 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 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响应计划生育

☑ 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终止妊娠的费用

☑ 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

☑ 人工流产、引产术

报销流程

参保人在医院就医时,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注意保留就医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以下资料清单)。

视同就医确认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病历;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资料:

(1)异地生育的应提供《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到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还需到异地生育医疗机构进行医院等级确认;

(2)职工申报生育待遇时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①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准生或出生相关信息的,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③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待遇的,需提交《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

(3)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本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月数转移至本市合并计算的,需提供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月数登记表;

5.《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异地生产,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当前无需备案,异地生育报销手续参照职工本地生育的报销手续,同时应补充提供《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

到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持表格到异地生育医疗机构进行等级确认并加盖医院印章,申报待遇时表格一并提交;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需到异地生育医疗机构进行确认。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生育费用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可以报销。

生育或终止妊娠报销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 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3) 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4) 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5) 出院记录即出院小结(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6)参保人社保卡,无社保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须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一)统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及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费用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具体待遇为: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

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相应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15天。

(3)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

(4)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75天。

(5)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7)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8)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9)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的,14天。

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四)整合生育、医疗服务管理

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范围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2.生育医疗服务机构。生育定点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取得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月结算,年度清算。

(五)参保职工的生育就医管理不变

1.参保职工须在生育定点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生育产前检查及结算机构,孕期内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须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未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职工可任选一家生育定点机构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并与其结算费用。

3.参保人在市内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市内同等级别生育定点机构标准作为限额,按50%比例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4.参保人选择在市外生育的,无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市内同等级别生育定点机构的标准作为限额,按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应的比例支付。

(六)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的人群范围不变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按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标准支付。

3.享受我市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职工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5.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按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标准支付。

6.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生育时适用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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