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的停车行为。 对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设施使用的违法停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对小区内车辆乱停放或者不按规定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张贴不道德停车通知单后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业主拒绝交纳或者逾期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