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
入户条件 | 华侨回国定居,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提交申请,报公安部审批;个别返回侨居国确有困难的,可向原籍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准决定。 |
交验材料 | 1、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2、申请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向原籍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准决定并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 |
保存材料 | 1、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 2、定居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