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
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16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一个月后由婴儿的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申请材料
1、调查材料
2、居民户口簿[材料说明:原件]
3、居民身份证[材料说明:原件]
4、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形式审查
3、符合当场办件手续的,给予当场办理
网上办理流程
受理→派出所意见→行政审批科受理→行政审批科意见→局领导意见→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