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及分县局户政大厅
办理地址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及分县局户政大厅
办理电话
010-87680101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
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申报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