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高校,特别是存在举办或参与组织辅导(培训)班、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等行为的,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建议教育部取消其自主招生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高校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中学,将责成当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招生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试点高校要建立考试录取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