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档案信息、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信息的。
4、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
十三、未尽事宜参照内高班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学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