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浒传》中,身背两条人命的杀人犯武松,只判了个“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这样的判决,在杀人偿命的古代,的确有点太轻了。这到底是宋代法律如此,还是有人徇私舞弊?本文仅围绕故事本身稍作解读。
的确,西门庆、潘金莲这样的恶棍淫妇,古今都会被万人唾骂,也算是罪有应得了。但他们作的恶造的孽,应该由法律来判决,武松是没有权力要他们命的。宋代的法律当然也是如此,擅自复仇杀人,刀伤二命,肯定要判死刑。
武松在杀人后,的确有自首情节,不仅如此,他自首时还把王婆、在?众人等,一并带到了大堂。知县先问了“王婆口词”,让“四家邻居,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都取了明白供状”,最后让仵作一行人“到紫石街检验了妇人身尸,狮子桥下酒楼前检验了西门庆身尸,明白填写尸单格目,回到县里,呈堂立案”。
作为县一级的阳谷县衙门,对这起涉及三条人命的大案重案,是没有判决权的,最多也只能拿出个判决意见,知县能做的,只是这些预审,在诉状诸证齐备的情况下,他把这些材料交到州衙门,就算完成任务了。这就是当时的“勘结圆备”。
本来,按照宋朝审案的回避制度,作为武松的老上级,亲自提拔武松当都头的阳谷县知县,对武松的案子是应该“回避”的。但阳谷县知县不但没有回避,还把该案子的材料“从新做过”,然后还“读款状与武松听了”,意思是以后到州审时,一定要按新的材料自述。
阳谷县知县在武松的自首状和众人的证词中,有三处重大改动:一是“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与嫂斗殴;二是西门庆“前来救护”潘金莲;三是西门庆与武松在紫石街武大郎家扭打,一直打到狮子桥,西门庆“斗杀而死”。这样一改,武松的罪明显轻多了。
这还没完,为了保住武松的小命,案子到了东平府尹陈文昭那里,陈文昭又依照阳谷县知县的路子,再次强调了武松杀潘金莲的合理性,在阳谷县“不容祭祀”之前,又加上潘金莲“赶逐武松”四字,意为潘金莲动手在先,为武松杀嫂铺垫了更多的理由。这一改动,对武松的量刑,起到了决定的作用。
尽管潘金莲、西门庆死有余辜,但阳谷县知县以及东平府尹陈文昭无视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擅自改动诉状以及有关资料,也是两个不称职的官吏。最后,刑部和审刑院同意陈文昭的意见,王婆“凌迟处死”,武松“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判决生效后,王婆被推上木驴,在大街上被千刀万剐了;武松名义上脊杖四十,因上下公人都看觑他,也仅仅有五七下着肉,脸上刺两行金印后,就被发配孟州牢城了。因此可以说,武松的判决符合民意,但不符合法律。不过,小说源于现实,通过这一小说细节,我们可以看出宋代法律的某些人情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