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县)局、各分局党组(党委)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市局组织考核。机关科室和基层工商所由所在局考评小组考核,考评小组由该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人事政工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考核前要制定明确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保证考核客观、全面、公正、准确。
(四)根据考核结果,评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确定股级以上干部廉洁、基本廉洁和不廉洁档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认真解决。
(五)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单位负责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局机关科室和基层工商所每底向局党组(党委)就本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股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查处的;
、因工作疏漏和失误引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管理教育不力,致士属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授意、指使、强令所属人员违反收费和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领导班子承担责任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
、凡直接分管范围内出了问题或直接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凡是协管或参加决策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办。
九章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是工商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具体组织者和监督者。
一、职责
(一)认真贯彻局纪检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及时把握本所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xxxx”重要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觉悟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监督检查本所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