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效能监察对干部个人所扣分数存入干部档案,在提拔考评时,按一定比例扣除相应分数。
(五)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效能监察考核具体标准
(一)注册登记
一条因服务态度不好,用语不文明,与企业、业户吵嘴、打架的,一次扣分。
二条未公开登记审批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的,缺一项扣分。
三条未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台帐或登记不全的,分别扣分、分。
四条对企业咨询不能一次性讲清楚、未发“明白纸”的,一次扣分。
五条未落实首接责任制,使服务对象找不到所办业务科室和人员的,一次扣分。
六条ab角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的,每耽误小时扣分。
七条未使用办事效率监督卡的,每次扣.分。
八条擅自要求企业提交不必要的文件材料或无故不予审批,借以刁难企业的,一次扣分。
九条企业申请登记材料不全,特别是缺少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手续,予以受理登记发照的,一次扣分。
十条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相关业务的,每超过一天扣分。
十一条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的,一次扣分。
十二条对管辖范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满个月的,一户扣分。
十三条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检的,一户扣分。
十四条超出登记权限,越权登记的,一件次扣分。
十五条按提速增效的要求,该简化的程序未简化、该放宽的条件未放宽、该除消的条件未除消、该缩短的时限未缩短,违反一项扣分。
十六条受理、审查、核准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登记发照的,一次扣分。
十七条因违规登记引起败诉案件的,一件次扣?分。
(二)执法办案
十八条未设立执法办案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包括简易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分别扣分、分。
十九条对已立案案件擅自撤案的,一件扣分。
二十条不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被投诉或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次扣?5分。
二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决定书不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的,一次扣分。
二十二条对扣留财物及罚没物品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的,一次扣?分。
二十三条超越执法权限办案的,一次扣分。
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未按规定执行的,一次扣?分。
二十五条丢失损坏案卷资料或对已结案的案卷资料不按期归档的,一次扣分。
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核审的,一件扣分。
(三)规费收取
二十七条收费项目、标准和业户交费情况没按规定公开的,一项扣1分。
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责令落实,一人次并扣分。
二十九条擅自减免各项收费的,责令追缴,一项次并扣2?分。
三十条雇用外部人员收费的,一人次扣分;将市场收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扣?分。
三十一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乱摊派、乱罚款的,按超收乱收数额每二百元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