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充市政府网消息,近日,南充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精神,结合南充实际,经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7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7.4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南充市政府要求,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