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月1650元的标准(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小时17.4元的标准。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