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安徽省自今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安庆市处在调整后的第三档次,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
政策出台后有市民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疑问,称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虽然单从数字上看,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于3年前的1250元只涨了30元,但是《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明确指出,此次工资标准“含金量”增加,即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等部分,也就是到手工资为最低工资,而他个人所处的基层特定岗位的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那是否要剔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呢。
安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层特定岗位从2012年实施以来,工资待遇标准均已在历年的招聘公告中公布。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各地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合理确定,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基层特岗人员工资调整为市区每月2500元,县(市)每月2300元。
2018年11月省政府公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安庆市调整为城区1280元/月、各县1180元/月。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近期我市将出台具体调资文件,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确保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最终实发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