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政府召开第102次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8元。
衢州市之前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9元。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与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相比,最高涨幅约13%。
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浙江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浙江省四档月工资标准的划分
第一档: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第二档: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第三档: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县、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第四档: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衢政发〔2015〕4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