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规范托管或兼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随着医疗卫生改革的发展,部分省级医疗机构为扩大医疗规模,托管、兼并了部分县区、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但是在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结算中,托管或兼并医疗的住院结算定额标准、起付标准、结算通道等出现问题,为理顺此类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我市就结算等相关事宜做出五个方面的规范??
一是高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兼并或托管低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申请重新确定兼并或托管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定额标准、结算通道等相关事宜;
二是市医保经办机构对被托管或兼并医疗机构定额标准根据托管或兼并后的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的确定,原则上按原等级与上一等级之间确定,起付标准按上一等级执行;
三是被托管或兼并医疗机构只能通过本院结算通道进行数据上传结算;
四是对目前已托管或兼并医疗机构下发新的定额标准;
五是被托管或兼并医疗机构定额标准及起付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及执行情况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