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明确列出了我们生活中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标准,市民可在10月15日前以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征求意见稿》全文同时在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公布。
目前,我区正在着手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将进一步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进行规范,该条例的制定已列入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就生活中的许多不文明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宠物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目前车辆乱停乱放的不文明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所或者其他规定的地点停放。在人行道上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未在人行道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劝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未在指定区域停放,或者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外,生活垃圾不在指定的地点放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房屋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