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相关生育费用一般可在医院直接划卡结算。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注:并发症、合并症的范围: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期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02生育津贴和领取条件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一个社保年度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限额划卡结算。
宫内节育器手术,节育器放置为140元,取出,普通为120元,嵌顿为350元;流产(早期)手术,人流术为300元,药流术为360元;引产手术为1500元;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输精管阻断术为300元;复通手术,女职工复通为1600元,男职工复通为1200元。
• 治疗异位妊娠和葡萄胎的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产假期满2个月以后打入单位账户;未连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待连续缴满10个月后,再过2个月后打入单位帐户。
报销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中断缴费后,再接续生育保险)实施妊娠期检查、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以及治疗因生育引起疾病、葡萄胎、异位妊娠时,须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
03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划卡结算后,一般第三个月会发放到女职工本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1563元。
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生育后2个月支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户中;未连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待连续缴满10个月后,再过2个月后打入单位帐户。
04产假待遇
生育: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流(引)产:妊娠不满2个月(不含)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含)不满3个月(不含)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含)不满7个月(不含)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含)引产的,98天。
结扎: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
复通术:输卵管复通手术的, 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天;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护理假:15天(男职工享受)。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报销材料和办事处
1、《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3、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门诊病历复印件(原件备查)、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出院小结原件;
5、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证明复印件、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7、失业女职工需提供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当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最晚至次年的6月,打入个人社保卡的银行帐户上,保胎费用生育基金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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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17年8月21日起搬迁至梁溪区政务服务中心南长大厅(无锡市通扬南路280号)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