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材料详细政策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2、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A、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两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C、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3)流产的,需提供B、C两项主要材料。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C一项主要材料。
3、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除A、B、C三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D、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F、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