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参保单位按要求填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3月31日前,用人单位需携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公共业务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报盘格式》电子版到开发区管委会社保大厅进行缴费申报。
三、有关规定
(一)参保单位实行按月缴费。
(二)缴费工资依据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19年1-12月工资总额)进行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对少报缴费基数造成参保职工社保待遇受损的,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自2020年1月起,参保单位和个人暂按最低3596元,最高16345元缴纳,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缴费基数后,按公布标准执行。对参保单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多缴核减、少缴补齐。
(四)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不需要缴费申报,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缴费基数后缴纳,对住院、慢性病等联网结算人员需要缴费的,暂定最低标准3596元/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省公布缴费基数后,多缴核减、少缴补齐。
四、法律责任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