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9136元,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284元,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269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0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2、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2018年度统计年报,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75125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73593元。在确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数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即69136元。
4、工亡待遇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5、失业金
失业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1910元/月;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73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1550元/月。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528元调整为1719元,增加191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384元调整为1557元,增加173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1395元,增加155元。
6、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一次性养老补助计发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2018年度统计年报,201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69980元,以此作为2019年度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计发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2019年度统计年报,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75762元,以此作为2020年度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计发基数。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9704元(我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6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