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法院、省仲裁委和市法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时效本身为1年的时间不变,只是较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来说,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所不同,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限制”或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之所以例外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中,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拖欠行为具有延续性,因此不应当片面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中也明确了某些特殊的情况仍然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规定。例如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延续至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情形,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即为届满;还有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拖欠证明的情形,仲裁时效也应当自书面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内届满。
律师分析提醒:
对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是否按照“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也要区别对待。对于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被克扣工资的情形,若劳动者不服的,此种案件中一般用人单位会下发处罚决定书或者通知书之类的书面处理决定文件,对于此类案件,仲裁时效应当自决定或通知出具之日起1年内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