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温津贴发放规定,黑龙江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22-02-14 01:22:17 华夏高考网

黑龙江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到了夏天,我国大部分地区都酷热难耐,这对于户外工作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黑龙江省同其它地区一样,会要求企业在夏天的时候向员工支付高温补贴。并且,高温补贴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出现,那么黑龙江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这篇文章。

一、黑龙江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高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没拿到高温补贴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不予履行也可提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高温补贴的发放主体是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由此可见,按照黑龙江省规定,黑龙江高温补贴标准分为三级,从最高每月225元到最低140元不等。在户外工作的职工可以拿到最高标准。在发放时间上面,黑龙江省也执行4个月的标准,从每年的6月份到9月份。如果职工没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补贴,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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