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8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主要内容是将分设的中小学职称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下面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8年辽宁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迎来改革,增加正高级职称,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当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进行跨学校评聘。昨日,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即日起启动改革,7月底前完成过渡,7月至11月组织评聘。
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增设正高级
《方案》建立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实施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将根据新的制度体系和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评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月至7月进行人员过渡。通过学校梳理统计、个人核对确认、统一资格审查等程序,对现有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7月底前完成过渡工作。
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跨单位评聘
《方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学校或跨单位评聘。跨学校评聘的,须向所在学校和拟聘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实现聘任。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沈阳市一位教育系统负责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教师可以跨学校跨单位评聘”这个提法很新颖,以往教师可以在区内跨校交流调整,但一般是由区级教育部门来协调安排的,新文件中的提法意味着教师可以主动提出跨校评聘的申请。该工作人员认为,所谓“跨校评聘”其实跟从原来的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差不多,因为文件中指出“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单位)实现聘任”。
标准
评聘正高级职称有啥要求?
从教15年承担班主任工作7年以上
相关改革的配套文件显示,各市还要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可在省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适当提高。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不同学段学校、不同类型教师的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其中,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乡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同时原则上不予破格评审。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执行相应的破格条件。
在各职称教师的评聘标准中,新增设的正高级教师就要求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承担班主任工作应在7年以上;示范引领作用显著,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最初级的三级教师要求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且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数学法的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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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启动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这里以问答的形式,对大家广泛关注的20个问题进行诠释。
一、如何理解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
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主要内容就是评聘结合。职称评审应该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即按岗评聘,有岗才能评,评了才可聘。
二、为什么进行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可聘用数量是如何确定的?
调整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优化完善”任务,也是我省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存在超评、超聘问题的情况下推进改革的重要措施。此次调整幅度统一确定为8个百分点,调整方式是提副高、降初级,中级保持不变。为使改革期间评聘工作可持续开展,坚持“一次调整、分3年使用原则”,对调整的8个百分点规定按“三三二结构”分3年使用。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市空岗、分年使用的3个百分点空岗、未来年度退休人员预测数、副高级女同志政策性延退预测人数四个因素,同时考虑各市改革前超聘情况,最终确定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和省直属中小学校2016年、2017年度可聘用岗位数量的指导标准。2018年可聘用岗位数量,通过年度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有关文件予以确认。
三、怎么理解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期间年度可聘用副高级岗位数量?
为有效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文件,对各市年度可使用岗位数量进行总量指导。总量指导控制标准为各年度各市可以最多评聘副高级岗位数量,各市实际评聘数量不可超过总量指导标准。各市在省规定数量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所用数量的多少,并合理确定分配规则。分配可聘用岗位数量时,要考虑各地区、各学段、各类型单位等结构特点,也要考虑现有资格而未聘用人员和正常晋级人员的平衡问题。
四、调整后的新增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是否需要分等级?
改革期间,原岗位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暂不做调整,新增岗位数量纳入各层级的最低等级数量使用,待改革结束进入常态化管理后,再按新设置的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使用。
五、各学校(单位)如何使用可聘用岗位数量?
这里的可聘用岗位数量是指层级可聘用岗位数量(即层级内各等级空余岗位之和)。各学校(单位)在使用可聘用岗位数量时,不抵减原超聘数量。各学校(单位)在使用指标时要统筹考虑已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人员和新增的、符合评审条件的参评人员,合理分配上述两类人员的可聘用岗位数量。同时,学校(单位)也要考虑本单位的长远发展,适当控制使用数量,当年结余的数量可在以后年度使用。
六、哪些人员可享用不占岗政策?岗位如何使用?
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辽宁省优秀专家、全国特级教师在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不占用其所在学校(单位)的岗位职数,这里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对于已聘用在副高级岗位上的上述人员,学校在正常的副高级可使用岗位数量上增加这些教师的数量作为当年可使用数量;二是未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上述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参加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七、教师进修学院(校)是否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范围?
各级教师进修学院(校)改革前原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管理的人员都属本次改革范围,正常参加本次人员过渡、职称评审工作;改革前原纳入中职教师职称系列管理的人员仍按中职系列参加职称评审和聘用。教师进修学院(校)作为单位,需按改革中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政策进行新的岗位设置,不符合的应及时调整。
八、改革后,学校(单位)在职称(职务)评聘中的作用是什么?
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更加体现了学校(单位)的主体作用,只有经过学校(单位)评价后,教师才能进入职称评委会评审环节,所以学校(单位)评聘推荐工作非常重要。学校(单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教师队伍情况制定本单位评聘推荐方案、评聘推荐标准条件,公布本年度可使用的岗位总量,包括已具有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副高级或中级岗位人员可使用的岗位数(统称一类岗位)、符合参评条件的新增人员可使用的岗位数量(统称二类岗位)。
学校(单位)的评聘推荐标准条件立足于岗位聘用,应不低于省、市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3)成立评聘推荐委员会开展评聘推荐工作。可采取说课讲课、考试、面试答辩、集体评议、专家投票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4)经评聘推荐委员会通过的一类岗位人员的数量必须同所公布的一类岗位使用数量一致,通过的一类岗位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分别聘用到副高级岗位(七级)、中级岗位(十级)。对于经评聘推荐委员会通过的二类岗位人员,可按照公布的二类岗位使用数量,等额或差额(最多1:2比例)推荐到相应的省、市、县(市、区)评委会办事机构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学校(单位)推荐的正高级教师需按照省、市、县(市、区)分配的名额等额推荐。
(5)评聘推荐工作结束后,符合推荐参加评审人员按规定报相应评委会参加评审。
九、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在改革中应主要做好哪些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在国家和省政策基础上制定本市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条件(也可使用省里的标准条件)、评审办法;按照要求做好本市改革人员过渡工作;加强对学校制定标准条件工作的指导,使学校准确理解改革的宗旨和要求;组建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展本地区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推荐本市正高级教师参评人选。
十、改革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如何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1)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建相应级别评委会,成立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各学校(单位)推荐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评聘工作程序是否科学规范、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所推荐人员是否符合本年度岗位使用数量要求等。
(2)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抽取例会评委,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应?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评委会按照学科(专业)或学段分组审阅评审材料,各组主要工作:一是审核参评人员是否达到评审标准条件;二是审核参评人员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三是对于同一单位差额推荐的参评人员,要按照单位可使用岗位数量,推荐出拟上评委会表决通过人选;四是确定拟上评委会表决的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
分组评议后,评委会全体参会人员例会审议、表决。获评委会到会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评审不得设通过率,各单位评审通过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可使用二类岗位数量。
(3)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委会办事机构通过网站、纸质文件等形式,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正高级教师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确认有问题的应取消其评审或推荐资格。
(4)评审结果发文、审批。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审批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对评定表和职称证书进行审核盖章。资格取得时间以评委会表决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