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社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我省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每人每年按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50%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落实残疾人参保缴费补助政策,继续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轻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十三五”期间,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适时进行调整。
二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扶贫政策。继续落实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将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保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降低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鉴定医院级别,由省内三级或本市州最高级别降为县域内有相关病种诊断科室的定点综合医院,减化申报程序、缩短申报时间,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减轻贫困人口特慢病负担。
三是失业保险扶贫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计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活补助,最多不超过18个月。
四是工伤、生育保险扶贫政策。对工作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采取按项目等方式一次性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督查落实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保扶贫的经办措施,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加强贫困地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我省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贫困人员地深切关怀,下一步,我们要本着对贫困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好社保扶贫制度,为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干部年度考核工作12月20日至22日,省人社厅组成考核组赴海北州门源县阴田乡大沟口村,海东市化隆县谢家滩乡韩家窑村、拉扎村、窑隆村和初麻乡初一村、滩果村,对厅党组选派的6名第一书记和6名扶贫(驻村)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组通过述职评议、民主测评、访谈核实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干部所在乡镇党委和县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全面反映我厅各扶贫工作队工作表现和业绩。通过考核,我厅各扶贫工作队在2017年的工作中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工作实,扶贫工作队全面调查摸底村情和贫困户贫困原因,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协助厅系统切实做好了认亲帮扶活动,并协调多方力量有效推进了资金、项目的全面落地。二是效果好,门源县阴田乡大沟口村以100%的满意度通过省市县3级扶贫验收,并获海北州扶贫工作突出贡献奖;化隆县谢家滩乡韩家窑村、拉扎村、窑隆村三个村均入选高原明珠项目;化隆县初麻乡初一村、滩果村扶贫工作队积极协调省高管局解决贫困户子女就业问题,在群众中引起很好反响。三是作风正,扶贫工作队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考勤、坐班、改进作风等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执行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