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财政厅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省内差旅一类住宿费标准中,其他人员调整为350元/人/天,省级、厅局级住宿费标准及二类、三类住宿费标准仍按照以前执行。
市(州)、县(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在省里规定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拉萨、海口等6城市试行淡旺季标准
按照调整规定,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和青岛等6个城市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
上浮标准从20%到50%不等,大连市7~9月份省级为960元,厅局级590元,其他人员420元;黑龙江(哈尔滨)7-9月份省级为960元,厅局级540元,其他人员420元;青岛市7~9月省级为960元,厅局级590元,其他人员450元;海南省(海口)11月~2月份,省级为1040元,厅局级650元,其他人员450元;西藏、青海省(西宁)6~9月份上浮50%,分别为省级1200元,厅局级750元,其他人员530元。
限额标准内差旅费据实报实销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住宿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标准执行。
省财政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差旅费制度,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1100元 650元 500元
上海市 1100元 600元 500元
江苏(南京) 900元 490元 380元
福建省(福州) 900元 480元 380元
厦门市 900元 500元 400元
河南省(郑州) 900元 480元 380元
广东省(广州) 900元 550元 450元
深圳市 900元 550元 450元
四川省(成都) 900元 470元 370元
云南省(昆明) 900元 480元 380元
浙江省(杭州) 900元 500元 400元
宁波市 800元 450元 350元
天津市 800元 480元 380元
河北省(石家庄) 800元 450元 350元
山西省(太原) 800元 480元 350元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元 460元 350元
辽宁省(沈阳) 800元 480元 350元
大连 800元 490元 350元
吉林省(长春) 800元 450元 350元
黑龙江(哈尔滨) 800元 450元 350元
安徽省(合肥) 800元 460元 350元
江西省(南昌) 800元 470元 350元
山东省(济南) 800元 480元 380元
青岛 800元 490元 380元
湖北省(武汉) 800元 480元 350元
湖南省(长沙) 800元 450元 350元
广西(南宁) 800元 470元 350元
海南省(海口) 800元 500元 350元
重庆市 800元 480元 370元
贵州省(贵阳) 800元 470元 370元
西藏(拉萨) 800元 500元 350元
陕西省(西安) 800元 460元 350元
青海省(西宁) 800元 500元 350元
宁夏(银川) 800元 470元 350元
新疆(乌鲁木齐) 800元 480元 350元
甘肃 800元 470元 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