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小编先整理出仅供参考!
近来,安徽省辅警改革有新进展了,经安徽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下面是华夏诗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安徽省辅警改革最新消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经安徽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提供保障。
“结合近年来安徽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经验做法,通过将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分解,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更符合安徽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安徽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建中表示。
重视辅警管理,为制定办法积累实践经验
据统计,目前安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已达5万余人,这支力量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其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突出,急需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为加强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安徽省公安厅便专门成立研究课题组,对全省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培训、监督管理、经费保障及其工作状况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8月11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服装标识、归口管理、经费保障进行了统一,并进一步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责任权限及行为规范。全省大部分市公安局也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出台了本市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上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安徽警务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警务辅助效能得到进一步显现。
细化《意见》,贴合地方实际更有针对性
“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依法依规,建好、管好、用好这支队伍。”安徽省委书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锦斌在安徽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管理办法》时强调。
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今年上半年,安徽省公安厅组成工作专班,迅速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通过集中研读、深入调研和学习借鉴,在吸收过去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经验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并征求安徽省编办、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16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管理办法》界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管理体制、各部门管理职责以及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行为准则,设定了招聘条件,健全了待遇保障,规范了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在《意见》的基础上,注意吸收安徽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实践经验,对部分日常管理监督保障层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比如,细化警务辅助人员职业保障的内容,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培训经费、服装装备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对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了强调,明确所需保险费用要在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中列支。
依法依规,建好管好用好辅警队伍
《管理办法》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准则作了进一步要求,如第十二条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透露案情、传播谣言、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在工作期间饮酒等。
“以上条款是从社会道德和公安机关内部纪律层面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形象要求、行为准则和底线,是对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的必要补充,也是维护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形象的重要保证。”安徽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丁芙蓉介绍。
为进一步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针对性,《管理办法》在“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登记造册,进行实名制管理,逐人建立管理档案;要研究制定人员招聘、教育训练、绩效考核等具体日常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在“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和退出机制”方面,《管理办法》特别增加了“对不遵守行为准则、发生违禁行为的,给予相应批评教育或处理”的内容,呼应《管理办法》中有关行为准则和禁止行为的内容。
“只有管好警务辅助人员这支队伍,才能不辜负建立这支队伍的初衷,才能达到用好这支队伍的目的。”李建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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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权利义务、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待遇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办法》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科学确定员额、规模适当从紧”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招聘工作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
《办法》要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辖区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具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