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项目 | 金额(元) | 支付单位 | 计算方法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六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概念: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伤残津贴(每月) | 用人单位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 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2、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时,无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文件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备注: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文件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备注:第三十六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相关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时的标准计算。 |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说明:此处暂按“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标准 * 停工留薪期月份计算。但实务中:如用人单位提供人员护理则无此项费用;未提供护理时应根据实际护理等级、护理期间计算,护理费用缺少明确法律标准,一般可参照法定护理费标准。 | |
护理费(每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全市所在社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213.25元的5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时,每月护理费标准为全市所在社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213.25元的40%。 生活部分自理时,每月护理费标准为全市所在社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213.25元的30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用人单位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凭票据报销。 | |
康复性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凭票据报销。 | |
辅助器具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凭票据报销。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
外地治疗交通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
外地治疗食宿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注:如未上工伤保险,则所有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参考数据:
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6559元/年。
计算说明:
一、上述计算仅供参考,不能保证完全正确。如有错误,欢迎报错。
二、部分项目需要用户根据说明自行计算。
三、上表中的伤残津贴仅供参考,与当地社保部门公布标准可能会有出入,请以社保部门标准为准。
(1)伤残津贴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表中未对此进行审核。
(2)各地社保部门一般每年会调整伤残津贴金额,且并非完全按照上表中的计算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