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工伤赔偿标准
1.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4.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6.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尚未支付待遇总额的工伤保险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工伤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
康复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 |
交通、食宿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 |
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
评残后生活护理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用人单位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伤残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伤残津贴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 |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五级伤残为30个月; 六级伤残为25个月; 七级伤残为10个月; 八级伤残为7个月; 九级伤残为4个月; 十级伤残为2个月; | 1、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伤残为30个月; 六级伤残为25个月; 七级伤残为10个月; 八级伤残为7个月; 九级伤残为4个月; 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辅助器具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_ |
工亡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 1、该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丧葬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一次性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待遇 | 用人单位 | 一级伤残为16倍; 二级伤残为14倍; 三级伤残为12倍; 四级伤残为10倍;
| 1、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2、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
一次性支付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用人单位 | 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 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