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系某工程建筑公司职工。一天,经工程部领导安排,驾驶推土机在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执行平整场地道路的任务,并于当日18时完成了工作任务。然而,当钱某完工后,将推土机靠路边停好,收捡工作工具放回驾驶室时,从山坡上突然滚下一块飞石,击穿驾驶室玻璃后打中钱某的胳膊。钱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确诊为左桡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该工程部认为钱某的受伤是在工作时间(8时至18时)之外,与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无关,不同意按工伤处理,钱某遂与单位发生争议。
此工伤保险案例中钱某的受伤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
解答:
本保险案例的关键在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一般性工伤事故所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要客观分析,应首先确定工作内容,然后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钱某是在下班之后收捡工具时受伤,收捡工具是推土机驾驶员工作的必要工序,属于一种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关,应该认定钱某为工伤。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