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办理条件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申报材料
1.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2.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属参保职工,受伤情形明确属工伤,目前还在工伤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填报,附表:《厦门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的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办理机关
厦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
工伤认定按参保单位管辖分工,市属单位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办理;区属单位请至所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厦门市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大厦6楼615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联系电话
电话:5327690
监督电话
电话:532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