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时间:2021-05-05 05:42:46 华夏高考网

夏季高温季节是施工事故频发的高峰期,面临高温,施工人员易疲劳,易中暑,注意力分散,很容易产生高处坠物、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下面是华夏诗文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欢迎参考~

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北京市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防暑减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

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二、天津市

高温津贴: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且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法律依据:

《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

三、上海市

高温津贴: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减温饮料: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四、重庆市

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发放记录。

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3〕166号)

五、山东省

高温津贴: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六、江苏省

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七、浙江省

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防暑降温饮料:

各单位要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

八、福建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

九、广东省

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温防暑饮料: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

十、海南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高温防暑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

十一、安徽省

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法律依据:

《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

十二、江西省

高温津贴: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为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为160元。

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高温防暑饮料:

用人单位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且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

十三、河北省

高温津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

十四、河南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高温防暑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

《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津贴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4]11号)

十五、湖北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

十六、湖南省

高温津贴:

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0号)

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要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

十八、云南省

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98号)

十九、贵州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天气津贴。

由于我省各地温差较大,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二种发放方式之一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或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六至九月。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法律依据:

《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黔人社厅发[2013]21号)

二十、四川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

二十一、山西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每年6、7、8三个月发放。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二十二、陕西省

高温津贴: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6号)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7号)

二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

二十四、甘肃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号)

二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

高温防暑饮料:

每年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9号)

《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

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

高温津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的,应当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高温岗位津贴按月发放,180元/月。

法律依据: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09号)

二十七、吉林省

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

二十八、辽宁省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14]16号)

二十九、黑龙江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暂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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