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办退休需要什么手续
1、领取资格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2、办理时间及程序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须备齐以下资料,于每月15日至月底送退管科审核,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符合退休条件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审批,审批后的下个月起可领取养老金。
①、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
②、经企事业科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③、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计生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
④、参保人员档案和在参保单位的退休公示表;
⑤、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3、养老金的领取:每月15日后通过银行发放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退休人员凭存折到银行领取。
4、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备齐以下资料:
①、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并呈交复印件);
②、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③、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④、被救济者户口簿、死亡者档案和被救济者劳保卡。
关于退休证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退休证的颁发是我国国家给予老年群众的合法权益,享受应有待遇,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在社会公共场合是具有一定作用的。同时,作为年轻群体也应当尊重老年群体,切勿出现伤害老人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