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在前期推出十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简称 “12项户籍新政”。
1. 居住证办理条件放宽
在辽宁省内群众已办理暂住登记,并提供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证明之一的,即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具体解读:
就业是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件之一。
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
购房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
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具有使用权,且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或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户籍业务时限缩短
最快当场办结
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3. 高校毕业证可落城镇户口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具体解读:
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
4. 取得职称可落城镇户口
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具体解读:
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5. 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
及配偶、子女、父母
可落城镇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具体解读:
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凭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6 高校录取新生
在校落集体户口
取消省内生源户口迁移限制
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落户地址为学校集体户,取消省内城镇地区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7. 购房手续可作为落户凭证
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8. 夫妻双方都可单独落户
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配偶落户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一同到场。
9. 单位办集体落户可上门办理
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所在地派出所应上门办理。
10. 户籍业务取消现场填表
群众签字确认即可
各地应明确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书、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样式或纸质版样式,由户籍民警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取消群众现场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11. 户籍业务
可选“邮寄到家”服务
省内各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提供“邮寄到家”服务,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同意书,承诺邮寄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本人承担。
12. 户籍业务可微信
或APP咨询、投诉
2018年7月底前,省内各市公安局均建立“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
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