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向市区各物业服务公司发出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标准于本月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健康发展,揭阳市区相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关于申请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现就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并参照毗邻市的收费情况,适当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区住宅小区(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三、市区各物业服务公司应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本通知从 2018年 5 月1日起执行。原揭阳市物价局、揭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价〔2007〕11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