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6年9月1日至6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宝安区为61126元,龙岗区为58770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6年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1、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
2、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备注】:
1、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其中宝安区为61126元,龙岗区为58770元。
2、本年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
3、本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
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