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拨付程序
所购车辆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且购买者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属各区的,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属各县(市)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属于各县(市)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
三、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购买者,其市级补贴由备案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牵头做好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申请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各地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地区补助细则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地应根据《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