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最新限购政策及外地人怎么在青岛买房规定

时间:2023-07-18 01:30:04 华夏高考网

青岛楼市现行限购限售政策

01\限购区域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不限购区域有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02\时间界定

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8年4月18日之前(含4月18日)的,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03\户籍界定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本市(七区三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在本市服役的证明(原件);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04\套数界定

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居民家庭在4.18《通知》住房限购区域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住房套数为准。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05\类型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征收)安置住房、公房出售住房的取得和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06\限售政策

在本市范围内(七区三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2017年3月16日至30日(含当日)已经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的二手住房,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07\限贷政策

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08\税率政策

首套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税率1%;大于90平,税率1.5%。二套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税率1%;90平以上,税率2%。  

09\证明开具

自2018年4月1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买住房前,购房人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住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前,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等材料按上述规定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以下是青岛楼市限购政策重大节点事件:

青岛3.16楼市新政

青岛买房限购政策源于2017年3月15日,青岛市首次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打响了限购第一枪。

附政策原文:

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为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

青岛楼市3.30通知

青岛楼市3.30通知是对316新政的补充,明确了“认房又认贷”的贷款政策和满两年后才可上市交易的限售政策。

附政策原文: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确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

2017-03-30

青岛楼市政策4.7解读

自3月份连续出台青岛楼市3.16新政和3.30通知以来,2017年4月7日,青岛市又对3月份楼市新政进行了解读,细化了一些不明确事项。

附政策原文: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6号)(以下简称3.30《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30《通知》第一条所称的“购买”,包括已购和新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以及通过拆迁(征收)安置、公房出售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二、《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被继承人等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三、3.30《通知》所称的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因司法协助、继承等原因导致住房转移的,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四、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和预告登记注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667号)办理。

五、2017年3月16日至30日(含当日)已经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的二手住房,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2017年3月16日至30日(含当日)已经形成交易且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简称3.15《通知》)要求,尚未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但能提供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或购房贷款审批证明或首付款收据)的二手住房,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于4月12日前向房屋所在区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交购房明细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违反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特此通知。

2017-04-07

青岛楼市4.18新政

继青岛楼市2017年3月份出台相关新政以来,2018年,青岛继续对相关楼市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于是,便有了2018年的4.18新政。重申“房住不炒”的基本定位,强调区分房屋类型进行调控。

附政策原文: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售房单位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明细及交易证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报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四、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存量住房完成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

咨询电话:82660001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

青岛4.18楼市调控新政细则

继4月18日新政出台后两天,2018年4月20日,青岛市即对楼市418新政进行了细则解读,从政策界定、购房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

附政策原文: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8〕99号)(以下简称4.18《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8年4月18日之前(含4月18日)的,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在本市服役的证明(原件)。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三)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居民家庭在4.18《通知》住房限购区域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住房套数为准。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

(五)4.18《通知》第一条所称“限购”包括通过购买和受赠方式取得住房;第二条所称“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

(六)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征收)安置住房、公房出售住房的取得和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七)征收4.18《通知》限购区域内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可以持身份证明、货币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出具的领取补偿金证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证明。

(八)因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一半买卖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司法裁决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导致住房转移时,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受让人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九)通过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一半买卖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司法裁决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现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十)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住房处分时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十一)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由售房单位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明细(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经报备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十二)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6号)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二手住房,由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和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或购房贷款审批证明或首付款收据)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经报备的二手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二、相关规定

(十三)自2018年4月1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买住房前,购房人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住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前,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等材料按上述规定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十四)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时应当收取《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原件,并留存备查。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2660001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相关推荐

今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