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及说明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学位安排
1
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关于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27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按政干〔2015〕27号文件执行
2
在我市居住的台胞子女
《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市、区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3
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孤儿
《转发民政部等15
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4
在我市居住的侨胞子女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使领馆华侨身份证明,
市侨务局证明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5
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6
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子女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父母工作证明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学位安排
7
“引进人才”人员子女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持标印有“人才引进”字样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子女
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8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
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9
高层次人才子女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10
总部企业、大型骨干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珠府〔2015〕145号)和《关于我市重点项目员工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的复函》(批复意见)
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大型骨干企业、重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11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12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珠府办〔2011〕34号)
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