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南专家笔谈

时间:2022-01-06 01:03:24 华夏高考网

近日,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南》正式出版发行。《指南》全面分析了科研评价的基本原则、分类标准、指标体系、方法程序和制度设计,对于改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本报特邀6位高校专家,从不同角度深入解读《指南》,以帮助读者更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践行《指南》。??编者

改进科研评价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指南》专家笔谈

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机制

《指南》指出,“分类评价的推广面不足”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在评价中“无分类或者分类不合理、有分类却无实质性分类评价活动”。这严重影响了科研评价的实际效果,应引起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第一,加快创建分类评价机制。实施分类评价,是科研评价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指南》要求,“建立健全以品质标准为主体的、适合不同类型要求的分类评价标准体系”。可以选择一部分高校作为分类评价机制试点单位,扬长避短,再把实际效果较好的分类评价机制加以推广。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与发展规律的分类评价机制,实事求是地选择合理、适用的评价方法。

第二,合理确定分类评价标准。《指南》采用多重标准,对科研评价进行科学分类:在评价功能方面,区分了选拔功能、配置功能、开发功能、诊断功能和考核功能等;在评价对象方面,区分了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等;在学科领域方面,区分了人文类学科、社会科学类学科和艺术体育类学科等;在研究类型方面,区分了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指南》分别制定了各具特色、各有特定功能或效用的评价标准。

第三,避免分类评价中的过度均衡。有一部分科研评价工作,片面追求评价结果在各分布面上实现均衡,经常出现为平衡各种关系而轻易打破评价标准、随意干预评价结果等问题。这种过度的“均衡”,已经成为评价工作实现真正公平公正的重大障碍,成为滋生学术腐败的重要因素。《指南》提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避免过度追求‘均衡’”,在评价制度、机制设计中,应当注意“例外”的特定规则,以避免和抑制这种过度的“均衡”现象。

第四,对不同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评价。《指南》区分了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针对不同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考量重点:在研究成果方面,基础研究成果要在理论观念上有所创新、文明传承上有所贡献、学科建设上有所推动;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要在提升国民素质上有所作为,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上有所建树。在研究项目方面,基础研究项目要以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应用研究项目要以关键问题突破、经济社会效益等为评价重点。

第五,评价方式要恰当灵活。《指南》具体分析了同行评议、引文分析法、文摘法、综合评价法等科研评价方法。要深刻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评价的复杂性,准确把握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坚持同行评价与社会评价相协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衔接、当前评价和长远评价相补充,选择恰当的评价方式,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作者:刘大椿,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岗位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凝聚共识释疑解惑引路领航

近日,由学科专家编写、有关部门审定的《指南》正式发布,这对于改进高校科研评价工作,乃至于人事考评、职称评定、学科评审、学位认定等,均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读后有以下一些感想。

一是问题导向。在导言部分中,《指南》直接指出了目前高校文科科研评价中存在的七大现实问题,如基本价值取向偏失、分类评价的推广面不足、评价方法的科学化程度不高、评价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偏低等。在明确了科研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和指标体系、主要方法和程序设计、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之后,《指南》又从端正理念、健全机制、优化方法、创新文化四个方面回应了这些现实问题。

二是凝聚共识。《指南》广泛吸收了学术界、教育界、管理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充分反映了多数专家的共识。例如,关于评价主体、标准、指标、方法、程序和评价体系是什么的界定,评价目的对于分类评价的制约性,人文类学科和社会科学的不同特点,定性评价法、定量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的阐释,评价者的制度设计,等等。通过《指南》这种具有“规范化”性质的文件写下来,对于明确共识、解决疑难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辩证适度。《指南》文字不多,但很多内容体现出“辩证”“适度”的思想方法。例如,关于价值性和科学性,要求“既突出正确的价值导向,又体现合理的科学要求”;关于数量与质量,强调“正确把握数量和品质的辩证关系,坚持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在品质为评价的首要和核心标准”;关于评价功用,强调“应该在日常管理与学术促进之间找到平衡”;关于评价周期,强调评价缺失有违学术规律,而评价过度会让学术变质。

四是简洁可用。“指南”应该是有关文件关键内容的进一步“阐释”,是具体如何做的“说明”,必须既简洁又可用。《指南》充分体现了这个要求。例如,关于评价指标的构建,既讲构建的四大原则,又列出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还一一说明了指标等级、指标标准值、指标权重、指标观测方法要点、指标品质要求以及不同评价对象的主要评价指标,便于使用单位根据特定的评价目的设计具体指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五是指引方向。《指南》特别强调科研评价的“导向”作用,即评价活动体现出的价值取向,“能够引领科研的发展方向”,“可以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确立经过实践检验的、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发展方向,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明传承的牵引力、推动力”。有了正确的评价大方向,就能够合理推动评价综合改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体系”,“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

(作者:叶继元,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国家创新基地副主任)

探索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实质评判标准

《指南》提出,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应当坚持“定性评价方法与定量评价方法相结合,以定性评价方法为主体”。客观性实质评判就属于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结合,它要求全面考察指标,对涉及诸多问题进行实质性分析和评价,主要评判被评审人的论著水平、教育背景、学术影响、学养、学术口碑、学术旨趣、学术潜力,以及学术生命力等诸多方面。

客观性实质评判的标准包括一般客观性实质评判标准和个性化(特殊性)评判标准。

一般客观性实质评判标准,包含显性指标和隐性指标。显性指标有:研究水平,重点考察的显性指标包括研究依托单位、研究课题内容、承担课题级别等;教育背景,重点考察的显性指标包括本科就读学校、最高学历学校、学位、留学国别及学校。

隐性指标有:学养,重点考察学业上的修养,主要是指文化修养和学术修养,直接的形式化指标可以用“阅读面”“知行合一”等要素来衡量;学术旨趣,重点考察其研究选题、论著的智识品位,对于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比较适用;学术潜力,重点考察年轻学者的外语能力、教育背景、学术激情等方面;学术生命力,重点考察其学术发展惯性规律,及其掌握的中外文资料数量;学术声誉或口碑,重点考察内在的、无形的学术影响,这一点无法通过外部证据证明,更多依赖于同行的口碑,可通过小范围专业人士调查获取;学术的社会影响,重点考察学术成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在人文社科领域则侧重于学术界和社会对成果的预期能否实现。

每个时代有不同的社会热点和时代使命,因而学术研究就有不同的学术主题、学术范式和学术追求,不能囿于时代谈学术形式和质量,不能脱离时代背景讨论学术质量和影响。有些成果以与时代相适应的文章、随笔、杂文形式出现,批判现实或启迪民智,同样影响决策或引领社会。

个性化(特殊性)评判标准。以往对教师的学术评判追求整齐划一的评判标准,往往会使评价活动误入歧途,评判标准被固化、程式化或数据化。这种评价标准忽视了大学文科教师的个体差异,包括学术周期差异、成果形成方式差异、专业差异等。这些个性化的评判标准是无法统一的,只能由各学科、各学院自行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甚至对每一个体都要作出主观的、自由心证式的平衡和评判,而非工具式测量和评判。这依赖于评判者的学养和良知,更加证明了评判主体的重要性。

缺乏客观性实质评判,就可能使科研进入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的误区。采用客观性实质判断,需要两个前提保证:一是要明确同行作为评判的主体,即使有了科学标准却并非由同行专家来评审,也无法进行实质性评判;二是要确立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可保障评判的客观性和实质性。

(作者:孙笑侠,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

以评价改革提升能力增强动力激发活力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实施以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研究能力不断提升。但我们必须看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还存在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活力不够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科研评价制度还不够科学。《指南》要求从五个方面统筹综合评价机制改革,以进一步提升科研能力,增强科研动力,激发科研活力。

一是要建立利益、绩效驱动与文化引领相结合的科研评价机制。《指南》一方面强调评价的科研激励作用,认为“科学有效的评价具有奖优促优、罚劣汰劣的双重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强调评价的文化引领作用,要求促进职业道德“与高校科研评价工作的有机融合”,倡导“热爱学术、淡泊名利的良好文化风尚”。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创新和绩效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标准。《指南》强调质量优先,反对只讲数量不讲品质的错误倾向,要求“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在品质为评价的首要和核心标准”;《指南》鼓励实质创新,认为“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力之所在”;《指南》突出社会绩效,重视对咨政类成果进行“社会贡献力水平的测定”。

三是要加大研究方法在科研评价中的比重,引导科研工作者重视研究方法改革。《指南》在“指导思想”中着重指出,要以推进科研方法创新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评价方法”。在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日新月异的今天,哲学社会科学有必要充分借鉴其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方法,改造创新之后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中。

四是要重视学术共同体文化、团队文化、创新文化与学术道德文化的建设。学术道德、学术精神和学术文化,是科学研究的软实力,可以为提升科研能力、增强科研动力、激发科研活力提供“润滑剂”和“防冻液”。《指南》强调“研究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中踏实严谨、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要求在评价活动中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积极开展高校创新文化建设、科研评价信誉制度建设、学风建设,形成创新性的评价文化”。

五是要协调推进科研评价与人事制度、学科评审、人才培养、机构评定、课题立项、成果评奖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对高校来说,科研评价活动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科研评价结果也不仅适用于单一场合,这就要求学校能够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指南》提出,要“统筹协调评价制度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科研体制的关系”,将科研评价的标准和要求“贯穿于履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基本职能的各个方面”。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离不开科研评价的综合改革。只有通过评价机制改革提升能力、增强动力、激发活力,才能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能力、价值引领功能和国际交流能力。

(作者:刘复兴,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

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基本标准

如何评价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指南》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的特殊性,提出了科学制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和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强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指南》提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第一位标准就是“自身价值”,即“它们必须对人类社会发展具备正面的有用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既是一个物质世界,更是一个价值世界。哲学社会科学,正是涉及价值世界的科学,它自身又产生影响精神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价值。一个好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必须符合并且引领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的正确方向。

第二,要有清醒的问题意识。任何科学研究都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指南》强调,应用对策研究的评价标准应该“侧重评价成果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有“安邦之志”,以直面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己任。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没有密切关系的研究成果,或者社会价值不大,或者只是一种文字游戏。

第三,要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指南》在谈到研究成果的“实体质量”时,把“研究方法是否科学”作为其七大指标之一。*曾把方法比作完成任务的“桥”或“船”,没有正确的研究方法,很难取得优秀的研究成果。20世纪二三十年代,晏阳初、梁漱溟、黄炎培等众多学者号召博士下乡,到农村开展社会调查和改造实验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当前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很需要深入社会底层,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验。

第四,要有客观的研究对象。《指南》认为,社会科学类学科是“对客观规律的发现和应用”,在评价时要重点衡量“评价对象在揭示社会事物发展规律方面的作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必须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歪曲事实,更不能无中生有。作为一种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如实地反映社会现象的本来面貌,揭示其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第五,要有独创的研究结论。没有创新,科学研究就变成了无意义的重复。《指南》提出,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力之所在。不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价值需要用创新程度量度,能否为科学研究创新程度的提高确立保障,也是研究人员评价、研究机构评价、研究项目评价的核心标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做到发他人之未发、见他人之未见,比一般人站得高些、看得远些,对社会现象的本质揭示得更深刻些。

以上五条标准,是《指南》总结出来的指导性意见,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的内在要求,应当作为评价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本标准。

(作者:赵安启,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学报主编)

尊重学科差异加大同行评价权重

长期以来,文学艺术创作成果被众多综合性高校排除在科研评价范围之外,严重影响了文学艺术类教师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文学艺术学科的繁荣发展。

当前,文学艺术创作成果评价中还存在着多种问题,比如过多借用传统科研评价方法,无法体现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艺术特性;偏重成果外在形式,难以体现“质量导向”;由非创作专家主导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外行评价”问题。

《指南》尊重科研规律和学科差异,强调推进分类评价,为探索完善文学艺术创作成果评价办法指引了方向。

第一,充分尊重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指南》强调,“可依据成果产出劳动的基本性质对成果进行类别划分,如文献资料类、理论原理类、实践探索类、综合类等”。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同理论研究成果一样,都是科学研究成果,都应该受到认可和重视。只不过理论研究偏重于把研究成果抽象成思想、观点和文字,而文学艺术创作偏重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协调发展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纳入科研评价体系,必将推动文学艺术创作的快速发展,进而影响文学艺术创作与其他科研活动的关系。探索和实施文学艺术创作成果评价办法,必须站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文学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平衡关系。

第三,坚持行业标准优先。《指南》认为,“不具备可比性的对象绝不能归为一类,更不能用相同的指标标准和方法去评定”。艺术创作不同于理论研究,其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艺术产品,满足艺术需求,提高艺术素养。艺术创作成果的核心品质是艺术价值,而不是理论价值。对于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评价,不能直接套用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指标,只有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评价标准,才有可能得出较为科学的评价结论。

第四,加大同行评价权重。《指南》十分强调运用同行评价方法,指出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法“有更强的适用性”。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学术论文的外在影响大多可以量化,而艺术创作成果无论是内在品质,还是外在影响,都很难量化,量化出来的数据也很难反映成果的艺术价值。评价艺术创作成果,应该更多地交给真正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同行专家,加大同行评议比重。

第五,统一评价与自主评价相结合。在科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方面,《指南》强调“学术自主”原则,还特别提出学术评价应由学术机构“分级分类分层自主决定”。综合性高校评价艺术创作成果,宏观层面上应该采用统一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统一评价;微观层面上应该采用独立标准,由文学艺术创作专业委员会进行自主评价。这样才能既体现艺术创作成果与其他研究成果的共性,又不掩盖艺术创作成果的个性。

(作者:李志祥,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科学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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