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地址: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办理;负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承办12345服务热线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执法监督、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指导、审查改制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工作。
计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就业促进处(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有关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肥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外国人(不含专家)来肥就业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就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承办政策性就业安置和企业职工调配工作;承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人才发展资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组织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奖惩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年报统计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管理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工资福利处
拟订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等相关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
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有关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归口管理来肥工作外国专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规定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
下设一科、二科,分别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外国专家工作。
养老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相关政策;承担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工作;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管理规则;负责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和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劳动监察处(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行政审批事务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参与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人事教育处
拟订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情况;受理对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开展局系统内的廉政建设工作。
直属党委
负责局系统的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