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委政法委把结论都定好了,检察院、法院只不过是个形式,我们只有服从”。郑磊1992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98年,经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商丘市检察院。
这已不是郑磊经手的第一个上级“定调”的案子了。在短暂的检察系统工作经历中,郑磊此前曾接手多次“定调”的案子。
“比如一个贪污受贿案,证据不充分,如果一审在中院,被告人申诉到省高院,还有可能改判,协调会后,就安排一审到基层法院,申诉到中院维持原判结案了。”
虽然有上级的“定调”,审查完卷宗后,郑磊还是给主管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意见,“能够起诉的证据,和不能起诉的证据,都有汇报。”
能够起诉的证据共五点:一、赵作海的口供;二、杀人的动机,二赵不但有私人恩怨,还存在债务纠纷;三、被害人赵振晌在一年内没有出现;四、井里裹尸用的麻袋,经赵作海的媳妇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赵作海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五、赵作海申诉说警方刑讯逼供,当时认为是狡辩。
但案件疑点也暴露得同样清晰:尸源问题;压在尸体上的三个五六百斤的石磙,赵作海不可能一人弄到井里;难以排除逼供、诱供的行为;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
领导当时是这样答复郑磊的:案件符合两个“基本”的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够起诉条件。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按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尽快起诉。
2002年11月11日,郑磊在规定时限内,作为公诉人,指控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了公诉。
庭审现场安排在柘城县。
庭审没有公开,但当地人长久以来认为赵作海是凶手的想法,依旧牢固。这些年被认为和二赵不清不楚的那个女人,抚养了赵作海前妻遗弃的两个孩子。他们一家,在赵楼村一直抬不起头。村民们在他们家门口泼屎泼尿,没事还数落几句。
庭审现场波澜不惊。虽然致罪证据依旧不足,但面对这个疑罪从有的系统,赵作海始终拿不出自己不是凶手的更有力证据。
赵作海的辩护人是当时尚未拿到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胡泓强。“赵作海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当时还没有法律援助中心。在庭审现场,法官说,这是某某律所的律师。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如果不看新闻,也不知道他原来是个实习律师。”郑磊说。
庭审持续了仅仅半个小时。郑磊匆匆念完起诉词。赵作海依旧在法庭上喊冤,诉说着自己的冤屈和刑讯逼供的事实。实习律师胡泓强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但辩护也没有得到法官的采信。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