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登记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 出生登记。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随父或随母自愿,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计划生育手续,对无计划生育手续或者违法生育的,应当在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告之当地计 生部门。
2、 死亡登记。
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办理户口注销。
3、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理由的证明。
4、 分户和并户。
凭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办理。
5、 区、县(自治县)内及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办理。
6、 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凭出国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和回国定居手续恢复户口。
7、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凭入伍通知书和复退、转业安置手续办理。
8、 被注销了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或释放手续办理。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退学证明、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主城区在1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在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市公安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
凡申请迁入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只允许迁入以下六类人员:
1. 出生;
2. 婚嫁;
3. 工作调动;
4. 军人转业、退伍;
5.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
6.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投靠直系亲属。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