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的申领,是指⑴在居民身份证未领到前,外出活动需证明身份;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应按规定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前,需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可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身份证(以下简称第一款)。⑵对常住户口待定的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如尚未领过居民身份证,而按政策尚未登记常住户口或规定不能在现住地短期内落户的,短期内不能离去的,可准予发给有效期限为一年的临时身份证(以下简称第二款)。
第一款公民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填写《临时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指六个月内)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一张(遗失补证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报失单》),经民警调查,所长审核,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签发。申领时应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第二款公民应向现住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由本人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表》,交验户口证明(迁移证、出生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或公证证明,交近期(指六个月内)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经民警调查,所长审核,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同意,方可签发。派出所在受理后的四天内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