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机关各类户口办理须知
申请对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提供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二、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三、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四、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分户
一、办理条件: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发生变化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薄》;
(三)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四)以下材料之一:
1、《结婚证》;
2、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集体户立户
一、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
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5人。
(二)需下列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
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二)需下列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
具备招生资格。
(二)需下列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3、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按以下各类情况提供材料申请办理。
(一)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
(二)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三)非婚生子女随父落户或随母落户但随父姓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5、亲子司法鉴定书。
(四)父母离异,有抚养权一方申报出生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5、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一。
(五)父母离异,随非抚养方或抚养权未定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4、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一。
5、父母双方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申请(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或声明)。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一)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上述条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二)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上述条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三)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四)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五)婚姻存续期外出生且抚养权未定的参照非婚生子女(二)(三)款的条件落户。
港澳台出生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澳台出生证件;
(三)入境证明材料;
(四)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五)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六)父母《结婚证》。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一)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的原户口已注销,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二)中国公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父母双方现户籍不在我省,因故无法随父母落户的,可在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办理落户相关材料、拟落户地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后,随直系亲属落户。
国外出生户口登记
一、具有华侨身份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3、国外出生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件。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2、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原户口已注销。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二、不具有华侨身份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
4、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5、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结婚证件;
7、国外出生证件;
8、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2、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3、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但有经领事认证的国外出生证明复印件且基本信息与出入境证件一致的可视为有国外出生证明,需提交书面《声明》,可不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4、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第2、3项材料。
5、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原户口已注销。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
6、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养子女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个人收养有收养证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户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公安派出所应制作《采血入库流程单》。
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被私自收养未成年人户口登记
一、被捡拾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被私下送养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无法确定的未成年人申请户口登记。
(一)由公安派出所主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移送未成年人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落户福利机构。
1、落户所需材料: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4)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函》、《采血入库流程单》。
2、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经动员,扶养人仍坚持自行扶养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的未成年人申请登记户口。
1、办理条件:
未成年人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公安派出所采集未成年人血样进行比对“打拐”备案,扶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扶养人承担监护责任,公告寻亲一个月未果,经派出所调查属实。
2、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4、注意事项:
宗教人士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参照以上条款(群众私自收养落户)规定办理。
二、对被私下送养,生父母信息明确但放弃并委托监护权给事实扶养人的未成年申请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公安派出所通知生父母登记亲生子女户口,生父母明确放弃并委托事实扶养人监护,未成年人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以随扶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生父母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分娩档案等材料之一)。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婚嫁后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经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情况等内容,采集当事人血样入库,排除刑事犯罪嫌疑,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采血入库流程单》。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其余登记非亲属关系。
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滞留人员户口登记
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
一、《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二、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三、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四、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五、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回国定居落户登记
一、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批准定居通知书;
3、台湾居民定居证。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批准定居通知书》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办理条件: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已注销。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华侨来闽定居证》。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自《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办理落户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四、国外中国公民回国定居
(一)办理条件:
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已注销。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
4、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5、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批核准后,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1、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2、无法提供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另需提供:
(1)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
(2) 书面说明(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说明)。
3、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第2、3项材料。
五、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一)办理条件: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已注销。
(二)所需材料按以下情形提供
1、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2、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3)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3、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3)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4、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户口的提交:
(1)申请书;
(2)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3)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留学之后滞留在国外的按回国定居(回闽落户)办理。
六、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落户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恢复户口登记
一、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向本人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二)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需经派出所内部核查原户口已注销。
2、军人离休、退休恢复户口登记,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二、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需经派出所内部核查原户口已注销。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需经派出所内部核查原户口已注销。
四、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申请办理回复户口的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3、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二)办理时限:
除刑满释放(假释)在家庭变迁地、监外执行恢复户口的,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外,其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五、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申请恢复户口的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需经派出所内部核查原户口已注销。
六、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向本人在原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身份证》;
4、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1、因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材料或程序造成的,凭调查报告办理补录。
2、非因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材料或程序造成的派出所应对4位以上知情人(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户口注销
一、入伍户口注销
(一)需提交材料:
1、《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户口在集体户的在校生入伍注销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入伍通知书》或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公民注销国内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外国护照及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经批准前往港澳定居注销国内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五、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注销国内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六、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注销国内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七、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注销国内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八、福利院儿童,被外国人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注销国内户口
(一)需提交材料:
1、《涉外送养通知书》;
2、《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九、死亡户口注销
(一)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以下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3)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佐证死亡的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十、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申请注销
(一)办理条件:
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应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注销重复登记的户口。
(二)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涉及重复户口所有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重复户口情况后,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未发现有犯罪记录的户口;多个户口均有犯罪记录的,保留其中犯罪情节较重的户口,注销其他户口。
户口迁移
一、迁往省外
(一)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省外迁入
(一)办理条件:
按照符合各类迁入的条件,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供群众至原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需提交材料:
1、经核准,符合迁入条件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原籍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
4、《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省内迁移时限
(一)市内迁移,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省内市外迁移,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一)需提交材料: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承诺。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五、人才引进迁入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以及接收单位介绍信。
六、投资迁入
(一)办理条件: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可为其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2名境内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迁入其投资兴办企业所在地地址;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地址。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资人照顾亲属落户的书面声明;
3、营业执照;
4、上年度纳税证明;
5、《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七、不规范房产迁入
(一)办理条件:
建设、交易等手续不齐全的自建住房或商品住房,如:公民双方私下交易形成契约、向原来村委会购买土地自建、向村民购买老宅翻建、原村委会自建后向外出售、村民自建、多次买卖、房产手续不完整又经过多次交易、经过法院判决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房地产商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等手续不齐全的房产,只要申请人取得房屋的契约或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协议书,可确认申请人为该房产的实际保有人,并已实际入住3年以上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一起迁入该住房。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房产的实际保有人证明材料,如:用地申请表、动用土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交易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购房合同等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5、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如:水费或电费缴交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八、特殊情况迁入
(一)办理条件:
1、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有居住条件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本人、配偶和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本地亲友处,独立一户。
2、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我市拥有自有产权房产的,可照顾其已入住该房屋生活的1名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上山下乡知青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友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亲友名下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
2、申请书、产权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
一、办理条件:
留学归国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向就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四)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一、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一)需提交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生招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需提交材料:
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1、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2、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
(三)注意事项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三、大中专在校生迁入学校集体户
(一)办理条件:
我市院校在校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学校就读证明
四、省内大中专学生退学(原籍为省外户籍)迁回原籍
(?)需提交材料:
1、提交学校批准文件
2、申请书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
五、省内大中专学生退学(原籍为我市户籍)迁回原籍
(一)需提交材料:
1、提交学校批准文件
2、申请书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网上迁移,5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六、省外大中专学生退学(原籍为本省户籍)迁回原籍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学校批准文件;
3、《户口迁移证》。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七、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一)办理条件: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况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回原籍:
1、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2、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3、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5、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二)需提交材料:
1、《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2、《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三)注意事项:
属第一款第3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八、大中专在校生申请迁回原籍
(一)办理条件:
我市院校在校生户口已在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可凭个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需提交材料:
申请书
各类高层次人才户口迁移
一、 办理条件:
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实行“无门槛”落户政策,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均可迁入我市。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泉州高层次人才证;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或亲友住房产权证。
三、注意事项:
迁入亲友住房的,应经亲友本人同意并签字,在亲友住房地址上单独立户。
各类创业、就业人群户口迁移
一、对已在我市创业的人员,实行“创业落户”政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户口均可申请迁入创业地。
(一)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创业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在申请设立集体户后迁入该集体户;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或未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可迁入创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在单位集体户或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迁入该家庭户。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对已在我市各类企业(国有、民营、港澳台、合资、外资独资等企业)工作的员工,实行“举家均可迁移”落户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迁入就业地。
(一)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企业有集体户的可迁入该集体户;无集体户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在企业集体户或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迁入该家庭户。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劳动(聘用)合同;
3、《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专科院校及专业人才户口迁移
对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户口可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一、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开具落户介绍信,所属公安派出所凭落户介绍信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
随军户口迁移
一、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随军落户
(一)办理条件:
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3、军人工作证;
4、结婚证;
5、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申请在安置地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由部队军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单位,向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迁落户。
(二)需提交材料:
1、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2、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3、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籍、子女等方面证明材料。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异地安置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异地安置证明;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居民户口簿》;
(五)《居民身份证》。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
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
姓名变更
一、申请程序:
(一)年满18周岁,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未满18周岁,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三)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
(四)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经派出所内部核查注销原因为死亡注销的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二、姓氏变更:
(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所需材料,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5、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6、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7、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8、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如事实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确定的寄养人等)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抚养相关材料。
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二)办理时限:
1、未满6周岁,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2、已满6周岁,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氏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氏。
三、名字变更
(一)办理条件: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承诺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名字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名字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名字。
性别变更
一、办理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出生日期更正
一、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户籍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
(3)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
(4)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5)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一)办理条件: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公安派出所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对应一致的。
(二)需提交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书面更正申请。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注意事项: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民族变更
一、办理条件:
未满20周岁。
二、需提交材料:
(一)、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证明;
(二)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三)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一)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
(二)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户主变更
一、办理条件:
(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原户主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每人签字);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籍贯变更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的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关系证明材料;
3、证明父母一方为台湾籍的以下材料之一:
(1)父母《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户籍证明》;
(3)泉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的本人《籍贯证明》并加盖泉州台办印章。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关系证明材料;
3、证明父母一方为台湾籍的以下材料之一:
(1)父母《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户籍证明》;
(3)泉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的本人《籍贯证明》并加盖泉州台办印章。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籍贯登记不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公民籍贯因收养关系变化或需要重新确认的(中国台湾籍除外)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五、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籍贯错误的
(一)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籍贯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出生地更正
一、办理条件: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出生地信息错误的。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相关记录。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需提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相关佐证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补领《居民户口簿》
一、需提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主《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补发户口迁移证件
一、办理条件: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持有户口迁移证件已经过期的。
二、需提交材料:
申请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户籍证明
一、办理条件:
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向作出变更更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向曾经同户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二、需提交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写明申请用途的书面报告材料。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