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内户口迁移网上办理
办理条件
常住户口在甘肃省内,由于购房搬迁、工作调动、投靠亲属、毕业分配等原因,需在本省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居民。被申请人持有的原籍《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与公安网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一致的居民。
不予办理情况:
1、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落户材料与公安网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2、申请人提交虚假的落户证明材料。
办 理 流 程
1、居民迁入受理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迁入原因相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2、迁入地派出所向所属分县局(市局)上报申请人落户相关材料,待准予迁入审核批准后,向被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发出户口迁出申请,迁出地派出所依据迁出申请办理迁出业务。
3、居民办理落户
迁入地派出所收到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告知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业务。
办理时限
迁入地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县局(市局)上报落户审批材料。分县局(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并反馈派出所。迁入地派出所收到准予迁入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在当日完成迁出注销。迁入地派出所在注销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收费标准
《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每本6元;《准予迁入证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工本费每证4元;《常住人口登记表》工本费每张0.3元。
为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依据《实施意见》,我省9类无户口人员可以登记户口。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了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范围: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其他无户口人员。
登记程序: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落户程序: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辖区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可以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凭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在现住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省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准予其落户,省外迁入地公安机关有要求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予以换发迁移证;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迁移证件。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公安派出所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